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權限
目前,項目建議書要按現行的管理體制、隸屬關系,分級審批。原則上,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由主管部門上報,或與綜合部門聯合上報,或分別上報。
1、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
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初評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改委及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審批,其中特大型項目(總投資4億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項目,2億元以上的其他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分別由省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會同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審批;超過1億美元的重大項目,上報國務院審批。
2、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由地方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A、小型項目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由地方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B、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本著簡化程序的原則,若項目建設內容比較簡單,也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批準后的主要工作
1、確定項目建設的機構、人員、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2、選定建設地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做規劃設計方案。
3、落實籌措資金方案。
4、落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污水排放、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5、落實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應。
6、落實環保、勞保、衛生防疫、節能、消防措施。
7、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8、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
9、編(bian)制可(ke)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