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定義
定義: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政府對項目(mu)立項申請報告的核準內(nei)容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規定,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核準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項目核準機關對投資項目的核準重點關注如下表所示:
核準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和適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則適用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重大項目或者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審批制情況下,政府既要從社會管理者角度又要從投資者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在核準制情況下,政府只是從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審核內容只要是“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而不在代替投資者對項目的市場前 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進行審核。
3、審(shen)(shen)核(he)的程(cheng)序不(bu)同。過去的審(shen)(shen)批制情況下,政(zheng)府對企業(ye)投資(zi)項目,一般(ban)要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ke)行性(xing)研究報告(gao)”和“開工(gong)報告(gao)”等審(shen)(shen)批環(huan)節(jie),而(er)在(zai)核(he)準制情況下,政(zheng)府僅審(shen)(shen)核(he)企業(ye)投資(zi)“項目申請報告(gao)”一個環(huan)節(jie)。 |